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区农业局承担的职责。
2、划入原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农村改革发展调研、农村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职责。
3、划入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职责。
4、划入区移民工作职责。
5、划入原区农村经济管理局行政职责。
6、划入原区林业局的水果、茶叶、中药材、桑蚕等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7、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事分开的要求,原区水产服务中心、原区农机服务中心、原区畜牧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委员会;原由区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回收区农业委员会机关。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村改革发展战略、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有关农村政策,指导、协调农村基层建设工作,办好农村固定观察点。负责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督办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参与全区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农垦、乡村休闲游、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依法做好农业行业行政管理,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参与乡村休闲游、赏花游行业管理。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职责;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物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指导实施;按规定管理或参与管理涉农建设发展资金;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责农村能源的行业管理。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有关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依法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业行业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省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的行业管理及监督管理权;负责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负责全区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区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依法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农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专项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根据上级规定贯彻执行关于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负责征占用耕地、蔬菜基地的有关管理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五)拟订、实施全区扶贫开发和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项目管理;负责全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指导、协调全区对口帮扶联系点、农村小康工作队工作;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实施精准扶贫。
(十六)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后期扶持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外迁移民管理协调和生产发展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农业委员会(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政务;负责文电、会务、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接待、新闻发布、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国家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审核,承担督办、督查工作;负责委机关后勤管理服务;负责委机关基建、房产维修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车辆管理;负责拟定或组织拟订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运动、计划生育等工作;牵头协调委系统和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委“两型”机关建设。
(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思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委系统党员发展、管理和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负责委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文明单位创建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制科(行政审批科、牲畜屠宰监管科)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办委系统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负责农业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活动;负责管理农业行政审批窗口,农业产业涉农用地的政策性把关和指导、承办委系统农业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市场“放心肉”供应。
(四)改革与综合调研科
负责指导全区深化农业农村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农业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总体方案;负责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负责农业农村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委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综合性文件、重要报告、重大会议材料等;负责组织各级农业年鉴、地方志等有关文稿的编撰;负责组织“三农”综合考评工作。
(五)科技教育科
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全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业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指导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认定相关工作;负责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管农民“绿色证书”认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委系统各类学会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协调其他科室涉及农业科技教育的有关工作。
(六)发展规划与财务科(项目稽查科)
拟订全区现代都市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综合协调农业基地和设施农业建设。负责农业项目库建设、涉农项目资金整合,项目监管、评审和验收。负责农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及项目资金管理,提出区级农业投资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承担市、区绩效目标实施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委系统绩效目标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农民收入的督办、指导与协调,负责农业经济形势分析。负责委机关工资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场信息科)
拟订、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调度和分析;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布局、园区建设、产业调整;指导、服务、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负责农业农村综合统计及各项对外数据的审定和发布,指导协调各专业统计工作;拟订、实施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上的应用;负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有关工作;负责监测全区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情况;指导全区农产品价格信息的预测、分析、发布和农业信息服务。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业环境监测;负责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管理;参与拟订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的实施。
(九)新农村建设指导科
负责拟定、实施有关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农村基层建设工作;负责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督办检查;负责指导“四化同步”试点、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承担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种植业科(区“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负责蔬菜、农作、经作等种植业行业管理;拟订、实施粮食、油料、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中药材、蚕桑等农作物(以下简称种植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提出种植业各类项目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种植业技术措施和标准化生产;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负责种植业统计工作;负责“菜篮子”工程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蔬菜市场风险基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生态农业科(区“两型”农业办公室)
负责拟订、实施生态农业、“两型”农业和农村生产节能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村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生态农业、“两型”农业项目并组织实施;提出乡村休闲游、农垦事业发展项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赏花游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和产品宣传、营销,组织开展乡村休闲游、赏花游主题活动。
(十二)农村经济管理科
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各类合作组织示范章程;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管理农民负担资金;审批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费、集资项目;依法查处有关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水产办公室
负责水产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实施水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水产业结构调整和健康养殖;提出水产业项目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业技术措施和标准化生产;指导水生动物病害防控;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产业统计工作。
(十四)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实施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监督管理;提出农机化和设施农业发展项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机标准化工作;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和监理;指导农机鉴定和质量投诉监督管理;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组织开展农机跨区作业;负责农机化统计工作。
(十五)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畜牧兽医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技术措施和标准化生产;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畜牧兽医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和技术措施;指导协调对重大动物疫病、突发动物疫情的综合防治及紧急处置、组织扑灭疫情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的报告和防控监督;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指导畜牧业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牵头负责农业血防工作;负责畜牧兽医统计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区移民局)
指导全区扶贫开发工作;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全区扶贫开发、农村小康建设和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实施精准扶贫;负责全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负责全区农村小康建设工作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协调委对口帮扶联系点工作;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后期扶持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外迁移民管理协调和生产发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工会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农业委员会(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农艺师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区财政局的有关职责的分工。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组织起草全区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组织推动和做好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分配、监管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区级资金。
2、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林业和园林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委员会负责水果、茶叶、中药材、蚕桑等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林区外(不含珍贵野生树木)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的检疫。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果品中的干果、花卉、乔木、灌木、竹类和其他森林植物以及木材、竹材、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的检疫。
4、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分工。区农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区农业委员会会同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新组建的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农业检验检测中心、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4个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职责、内设机构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原区农业局所属的区农村能源办公室、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区土肥站(区农业局直属执法中队、区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区农药监督管理站(区农产品检验监测中心、区植物检疫站)、区种子管理局(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站、湖北省农业广播学校黄陂分校、区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站(区蔬菜技术推广服务站、区芦笋技术研究所)、区植物保护站、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原区畜牧服务中心所属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检疫站)、派驻街乡防疫监督员、区畜牧技术推广站、区畜牧兽医技术学校,原区水产服务中心所属的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区水产执法大队)、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原区农机服务中心所属的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区农机执法大队)、区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区农业机械学校划归区农业委员会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进行改革。
(四)因机构改革导致区农业委员会(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超编制、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予以过渡,逐步调整到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原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区畜牧服务中心、区水产服务中心、区农机服务中心机关人员职级待遇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